法律义务,很多时候省时省力而且追寻不到。
我们比方说IRS(税务部门)的目标追踪是公司A,可他们一旦盯上了公司A后,却发现完全不能下手:因为公司A的股东是三个法人,分别为OBC;公司A“投资组合”项目的收益方为B公司和C公司,这笔专项投资的信托方是O公司和C公司,信托对象来源于O公司对B公司的投资和O公司从C公司贷出的资金以及C持有的B公司的债务抵押品——一般到这里,哪怕只是A公司往来的三家公司,目标资金的实际持有人就已经无法确定了——倘若把这个机制继续“复制粘贴”并扩展,就没有技术层面上可靠的追溯方法了。
更别提,只要有一家公司在海外注册并不接受IRS管辖,难度就要乘以二倍的情景。
这种策略,对付一般的证券持有是非常舒服的,这样可以规避掉大股东以及对单一投资者很不友善的监管,也可以尽最大可能平摊投资损失——就算是运营一家金融机构,也可以选择这种方式持有并投资股份。然而——
这种机制最大的弊端是,只要找对这些机制的保护起来的决策核心,这种复杂的财务法律结构就直接失效了——倒不是说机制失效,而是作为BIG4的实际经营人,是不可能像之前那样“隐姓埋名”的。
这个情况让林义龙十分挠头,他可以轻而易举地否决现任的所有的董事会成员,但很难指派到称职而且强力的新成员。
“......所以,这就是你让我放出风声,通过我作为广告媒介,让合格的人来找你的理由?”林义龙回布莱肯林场的当天夜里,凯蒂给林义龙准备了奶汁三文鱼通心粉与可乐,然后戳穿了林义龙的企图——自从她得知林义龙成了古尔德的控股股东后,就一直在查阅和这家银行有关的资料,进而得出了她的结论。
“这是一种人事权上的信任。”林义龙没接凯蒂的话茬,“只要凯蒂觉得值得,我肯定不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