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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八章 论罪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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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张三杀人一案,从张三个人的主观层面上来说,他只有杀人的故意,没有救人的故意。

    而客观结过上来说,张三有杀人的行为,但是却没有造成杀人的结果,反而从文破军的魔掌之下,救下了李青凝。不仅没有造成危害结果,还保护了社会法益。

    大周之法,详参前律,定制于今。

    在参考学习古人的基础之上,结合当下的实际情况。

    对于故意和过失也有着分类认定,但是现在张三的情况却十分的复杂。

    大周律例参考最多的前秦《法经》、《秦律》和前唐的《永徽律》。

    前秦之律,将犯人的犯罪之行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为“端”,过失为“不端”。

    端者重之;不端者轻之,可以银抵罪。

    前唐《永徽律》中,在犯罪故意方面分析得更加详尽,将犯行分为,“故”、“谋”、“误”、“失”、“不觉”、“过失”。

    “故”字为故意为之,适用于大部分的故意犯罪。

    “谋”字与“故”字意思相近,但只适用于“十恶”之罪!

    十恶为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

    “谋”字相当于在“十恶”罪中的“故”字。

    “误”字为谬误,就是知识不符合实际,指犯罪行为是因为见识浅薄意识不到引起的。

    “失”字为官吏执行公务之时的过失犯罪,专用于官身之人。

    “过失”者,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也是用于人的过失行为。

    最后的“不觉”,即为知道或应当知道却因为自己的疏忽大意而没有发现。

    应该说,张三不负他法外狂徒之名,一出手,就让杨清源感到有些棘手。

    此案,即便是在后世蓝星的律法之中,也是有争议的。

    留日派和留德派两家即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对于此的看法也是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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