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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五章 反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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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第一组证据。工学机械能化联合研究所的法人证书,物理实验设备室的资产登记表,涉桉设备原始购买发票,被取走加速管的实验设备现场照片。”

    “这些证据证明,工学机械能化联合研究所属于大学与产业界合办的研究机构。其主要资金来源于大学的科研资金,属于公共研究机构。研究所通过科研资金购置的设备,属于公共财产。涉桉被取走的7根加速管,在物理实验室的资产登记编号为ASSET01257号至ASSET01265号,属于研究所的财物。”

    “第二组证据。第一项证据,设备外借申请书,第二项证据,联合研究所的设备外借记录表。第三项证据,设备外借状况确认单。该组证据可以证明,森本曾经向联合研究所填写申请书,借走涉桉7根加速管的事实。”

    “第三组证据,第一项证据,川边商贸有限会社的银行流水。第二项,证据,川边会社的外汇账户报告书。第三项证据,川边会社的应收账款记录表。第四项证据,川边会社与大洋科电精密有限公司签订的加速管采购合同。第五项证据,川边会社出口的加速管编号铭牌。第六项证据,川边会社的资产入库单。第七项证据,川边会社电子邮箱中发出的船期邮件。”

    “第三组证据可以证明,森本借走7根加速管后,将其交给川边会社代为出口销售的事实。在7根加速管完成出口,所得的96万美元在被川边会社收取出口代理费以后,打入森本的账户之内,为森本所侵占。”

    “因此!”千贺子的鞋跟磕在地面,放出一声清亮的响声,“上述证据证明森本借走研究所设备后,私自出卖,并将款项据为己有,其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

    ”

    “反对!裁判长!”宫川立刻从辩护席上站了起来,“公诉人所出示的证据虽然证明森本存在将加速管借走并出口行为,但是,没有相应的证据表明森本的犯罪动机。一位研究员为什么要无端端地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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