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总。因熊总之公司,注册于岳阳,故与之相识。熊总既得烟台之专业分包,遂将劳务分包于岳阳之施工队,其包工头姓肖,十年前或已四十有余。经合作分包之久,不知为何故,合作之中或有龃龉,熊总遂不欲肖氏继续分包,然关于分包之终止与结算,似乎未得善谈或未谈。
“言未谐也!”
“肖氏乃纠集一二十人,并携家眷!”
“赴工地喧哗。”
“横幅横陈,以示抗议。”
“时而阻门。”
“时而占据办公之所。”
“或尾随其后。”
“乃至熊氏公司食堂,强行用餐而不付资。”
故,肖姓之包工头,为迫使熊总结算,遂施此等过激之法。
“欲按其条件结算。”
“遂用此等手段。”
“迁延甚久。”
“十日半月,此辈未撤。”
“于烟台之地,持续扰之。”
“遂碍熊总公司之正常运转。”
“亦扰其施工之序。”
熊总向欧阳君述及此事,欧阳君则与熊总探讨此事,指对方行径已然触犯律法。如堵塞门扉,占据办公之地,甚至尾随他人进餐而拒不付账,此等行径皆属违法。欧阳君提议,
第六十五章 千里驰援为熊难 孤身赴会解纷乱-->>(第2/3页),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