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第九十章 齐国律法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
上一页 回目录 下一页 进书架
。异姓子的收养也有所放宽。尤其是妇女在收养方面的权利有了很大的变化。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无子且未确立继承人便已去世。其妻拥有无可争议的代夫确立继承人的权利。在法:夫亡妻在者。从其妻。长与官司亦无抑勒之理。”妻子有决定继承人的权利。官府和亲族都不干预。这一点的精神也表现在齐国《继承法》里。

    宋代司法制度有了明显的展。主要是加强对各级官员依法判案地监督防止用职权宋代为了杜绝吏情枉法的端。规定地方长官必须要亲自审理司法案件。“在法。狱必长官亲临”。“州县不亲听囚而使吏审者。徒二年”。宋代确立的州县长官须躬亲狱讼的制度。有利于防范吏在司法审判中的不法行为。显然是一个历史的进步。为了保证判决的客观公正。宋政还制定了司法审判中“分司”的规定。即负责审问案情的官员只能对诉讼中的证据进行收集与判断查明案件地事实。不的过问判决的情况。另由专门负责检详法律条文的官员。查出与案判决有关的法律条文。提供给长官作为判决的依据。宋代在州级政府所设置的司法参军。其职责主要就是根据对案情的审理结果。选择有关适用的法条。提供判决依据。审理机构与检法机构各司其职。不沟。违者处刑录问检法狱官吏相见者。各杖八十”。宋代在州府以上的审判机构。皆由狱官审清案情。再由法司检出适用法条。然后判决。这种判”由不同的机构负责的作法。对于防止司法**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是宋代司法制度中一

    常重要的举措。审判分离的出点甚好。跟法院检察独立一样。卢俊义根据这个精神。又进一步加强了。在法院检察院两院内部实行部门细化和各部门独立互相不干涉的政策。不过地方长官是无权干涉法治的。因直接向上级两院回报。不受地方长官管辖。地方法院和检察院不用担心官大于法。元府内部各个结构只做内部流动。专人专用。

    为了防止上诉过程中出现私舞弊枉法用情的弊端。宋律规定受理民刑上诉案件的州或监司绝不能指派审司法机构审|。上诉到州级政府的案件。由知州指派属官审理。“诣州诉县理断事不当者。州委官定夺”。上诉到监司的案件。则是由监司送邻州委官定夺。“若|监司诉本州者。送邻州委”。如果违反这一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上级越诉。“诸受诉讼应取会夺而辄送所讼官司者。听越诉。受诉之司取见|实。具事因及官吏职姓名。虚妄者具诉人。申尚书省。”违法官吏要“重行黜责”。在最大程度上体了严格回避的精神。这种严格回避的精神很是先进。了废除地方行政长官干预外。其他都继承进了《齐国刑法》。

    对证据的重视是宋代司法审判的一个特色。契据成为民事诉讼的“证据之王”。这与契约制度的展有关。宋代关于契约的条件书写格式保存

第九十章 齐国律法-->>(第2/3页),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上一页 回目录 下一页 存书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