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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修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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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而是有两个主要目的,一是避免由改革产生更加尖锐的国内矛盾,二是通过循序艾革在民众心目中树立崭新的价值观不得不说,王元庆说了“老实话”。

    旧年政治改革,最大的收获就是绝大部分公民时改革的“认同感”。

    准确的说,就是已经唤醒的“公民意识”。

    政治改革之初,王元庆就在高层会议上明确提出,在经济改革与社会改革已经不能满足广大民众对改善生活环境与获得社会权利的更高诉求时打手 政治改革是唯一的出路;要想让政治改革取得成功,必须具备一个先决条件,那就是起一场“新文化运动”将“公民意识”烙在每一个共和国人民的灵魂深处;只有人民积极参与、得到人民全力支持的政治改革才能为中华民族复兴打下坚实基础。

    别的不说。这番论断就能确定王元庆在共和国历史上的地位。

    打手 饼政治改革,几乎所有改革措施都与“公民意识”有直接关系。

    那么,井么是“公民意识”?

    对中华文明而言,“公民”是外来词汇,“公民意识”也是“舶来品。”追根溯源,“公民”来自古希腊和古罗马的城邦时期,随奴隶制民主共和国的消失而逐渐被人淡忘,直到文艺复,“公民”的概念才被再次提起,并且被西方各国宪法普遍采用。从性质上讲,“公民”具有自然与法律两种属性。自然属性方面,公民必须是基于自然生理规律出生与存在的生命体;法律属性方面,公民以一个国家的成员的身份,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参与社会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所谓“公民意识”指的是公民对自己在国家中的地位的自我认识,自觉的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为准则,以自己在国家政治与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为依据,把国家主人的责任感、使命感与权利义务观结合在一起的自我认识。“公民意识”围绕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打手 反映公民对待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他人之间的道德观念、价值取向、行为规范等等,强调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责任意识、公德意识与民主意识等基本道德意识。

    由此可见。“公民意识”建立在法制社会之上,反映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通过法律明确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正是旧年政治改革、甚至可以说是纪结国、赵润东与王元庆三位共和国元努力追求的最终目的。

    对共和国的公民来说,义务很重要,权利更重要。

    在中华民族的传统思想中,“士”的价值观念与“公民意识。最为接近,而中华民族的传统思想中,更重视义务,而不是权利。举个很简单的例子,政治改革之前,所有共和国公民都知道有纳税义务,绝大部分公民却不知道“纳税人的权利。”权利与义务严重失衡,为共和国的内部矛盾埋下了伏笔,甚至可以说是共和国内部矛盾的主要诱因。只有与权利对等的义务,才能得到切实的履行。仍然以纳税为例,因为很多公民没有享受到由合法纳税带来的权利,所以偷税漏税不但不被当成可耻行为,还被看成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同样的,只有得到义务保障的权利,才能为每个公民所享有。

    政治改革的主要方式就是用归还权利的方法激公民意识。

    那么,最应该归还的就是“所有权

    不管是财产所有权、还是土地所有权,归根结底是“国家所有权。”也就是说,共和国是谁的共和国,是心乙公民的共和国、还是少数当权者的共和国?毫无疑问,这个问题不能用语言回答,只能用行动回答。因为人类的生产生活都得依赖土地,所以只有确定土地所有权打手 才能确定国家所有权。

    问题是,土地制度改革太敏感了。

    就算王元庆在政治改革之初就有改变土地所有制的想法,也不可能立即实施。从某种角度讲,即便此时,也不是改变土地所有制的最佳时机,因为与土地有关的利益分配并没有达到最佳化。

    对王元庆来说,没有别的选择。

    旧年来,共和国出台了很多法律。逐步放开了土地的使用与使用。比如在2o刃年通过了《土地流转法》,确定了土地使用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地位,为后面农用地进入流转市场打下了基础。又比如在历年通过的《土地有偿开法》,最终消除了农用地与商业用地的限制,全面放开了土地交易市场。从某种程度上讲,这两部法律已经在共和国的土地制度上打开了一个缺口。对整个政治改革而言,两部与土地有关的法律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对共和国的社会变迁来说,这两部法律更是意义非凡。别的不说,通过将土地流转全面市场化,为集约农业展奠定了基础,为城市化进程提供了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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